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蓝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洪金坤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1261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绍柯商初字第01534号 |
案号 | (2015)绍柯执民字第027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柯桥区法院 |
执行法院 | 绍兴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9-02 |
发布日期 | 2015-11-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洪金权应归还给原告绍兴县兴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按月利率1.85%计算的利息,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洪金权应赔付给原告绍兴县兴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7,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绍兴美福建材有限公司、绍兴利丰得刺绣有限公司、浙江蓝龙科技有限公司、洪金坤、陈国梅对被告洪金权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绍兴美福建材有限公司、绍兴利丰得刺绣有限公司、浙江蓝龙科技有限公司、洪金坤、陈国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金权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72元,依法减半收取8,136元,由六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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