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蓝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洪金坤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1261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绍柯商初字第00631号 |
案号 | (2014)绍柯执民字第026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柯桥区法院 |
执行法院 | 绍兴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7-29 |
发布日期 | 2014-09-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绍兴县华苑布业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垫付票款人民币4,890,706.47元,并支付计算至2014年4月29日止的逾期利息240,374.46元以及上述垫付票款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绍兴县华苑布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35,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绍兴华苑金蕾丝绣品有限公司、郑志华、沈幼元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绍兴县华苑布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浙江精盾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蓝龙科技有限公司在最高余额人民币550万元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绍兴县华苑布业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对被告沈幼元提供的编号为绍房他证绍市字第K000082037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76万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562元,由原告负担10元,六被告负担52,552元,其中六被告应负担部分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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