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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遂市监界处字〔202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自2017年3月开始在遂溪县界炮镇崩塘(遂北路公路南)4号从事榨花生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截至2020年1月2日执法人员查处时止,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进行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当事人从事榨油目的是营利,根据当事人所述,生意平淡没有做收入台账。当事人在接受执法人员的询问时承认其违法的事实,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确认。当事人的的行为已构成了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10
    决定机关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