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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10****35X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1民初6848号
    案号 (2021)津0101执5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7-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鲁旸本金8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本金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鲁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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