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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和亦信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0654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02民初3534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5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根春、张春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尚欠借款本金105583.37元,并支付2019年12月4日前尚欠利息29041.68元、违约金6500元,及按原合同约定计付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本项下的利息和违约金,应以月利率2%计算为限)。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浙江和亦信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156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根春、张春香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被告浙江和亦信担保有限公司对此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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