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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和亦信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0654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702民初13800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20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谢小钢、黄余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借款本金 189896.76 元,并支付利息39063.82 元、违约金6404.54 元(利 4 息、违约金已计算至2019 年12 月4 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 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利息与违约金总和不能超过年利率 24%)。 二、被告浙江和亦信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 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 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5 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三被 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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