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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和亦信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0654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02民初2923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20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8-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礼深、潘红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共同归还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借款本金 195890.48 元,并支付逾期还款产生的利息36262.37 元、违约金 6425.26 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 年12 月4 日,此后利 息、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 算到款清日止,两项费用的总和不能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浙江和亦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赵礼深、潘红霞的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权向被告赵 礼深、潘红霞追偿。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8 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礼 深、潘红霞、浙江和亦信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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