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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商丘启恒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王红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97896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403民初575号
    案号 (2017)豫1403执恢3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7
    发布日期 2018-06-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商丘启恒种植专业合作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保成、王巧玲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月息2分计算)。 二、被告王东亮、惠可兰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朱保成、王巧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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