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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19]9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8年11月13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生产、加工、销售:标牌、铭板等。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设有丝印、机加工等工序和精雕机、冲压机、烤箱、晒板机、半自动丝印机、全自动丝印机、打孔机等设备,上述建设项目已投入使用,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21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