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荔国税 罚 〔2017〕 17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税收管理 |
行政处罚内容 | 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处予22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03 |
决定机关 | 莆田市荔城区国家税务局西天尾税务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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