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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涵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11MA****XK0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72民初127号
    案号 (2021)苏72执1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7
    发布日期 2021-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常州涵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61,254.63元并赔偿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1,254.6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支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7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2元、依法减半收取716元,保全费820元,合计人民币1,536元,由被告常州涵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536元,由本院依法退还;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人民币1,536元,账号:6232636100136423467,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古南都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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