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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10069****431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04民初12398号
    案号 (2020)宁0104执52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0-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赵红、吕宝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借款本金12277.65元、利息139.69元、罚息102.68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陈赵红、吕宝仓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赵红、吕宝仓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元,公告费450元,共计564元,由被告陈赵红、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吕宝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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