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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平市监罚字〔202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00元的三倍罚款3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5
    决定机关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