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平市监罚字〔202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00元的三倍罚款3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15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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