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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吉环罚字〔201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批先建
    行政处罚内容 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号高炉(原新2#高炉)建设项目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于2011年4月开工建设,于2012年10月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于2014年7月正式投入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责令3号高炉(原新2#高炉)建设项目停止生产;二、罚款玖万伍仟陆佰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06
    决定机关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