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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驻马店市泰亨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70006****58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702民初675号
    案号 (2019)豫1702执15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2
    发布日期 2019-07-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驻马店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爱荣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6月2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被告驻马店市泰亨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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