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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连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8178****63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81民初519号
    案号 (2021)冀0681执14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日期 2021-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北连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连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尹桂连借款56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300000元利息起止日期自2016年5月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本金200000元利息起止日期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本金60000元利息起止日期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上诉利息均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周连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尹桂连借款8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35元,由原告负担1499元,被告周连生负担2318元,被告河北连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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