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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连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8178****63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38民初801号
    案号 (2019)冀0638执6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雄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30
    发布日期 2019-1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连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雄县易峰宏瑶纸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塑料包装袋款794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21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上浮50%计算至款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元,由被告河北连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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