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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高新工商处字〔2017〕第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不正当有奖销售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30
    决定机关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肖锐礼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