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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68167****11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107民初4036号
    案号 (2018)桂0107执34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2
    发布日期 2018-1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09000元; 二、被告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0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6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848元,由被告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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