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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市监处字〔2020〕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给水用低密度聚乙烯管材的违法性质。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给水用低密度聚乙烯管材,并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2800元人民币;2.没收违法所得294元人民币。以上罚没款共计:3094元,上缴国库。罚没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支行(开户单位:盐边县财政局;帐号:14410104000252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9
    决定机关 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