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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27654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成民初字第1041号
    案号 (2016)川0132执6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2
    发布日期 2016-06-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被告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律师费6晚元;被告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李炎、欧晓梅对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再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四川腾中重工机械邮政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9420.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9200.32元,被告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李炎、偶先欧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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