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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路政罚〔2021〕06369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7日15时2分,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分别为33060809、33069106)、在葫马线K1+100巡查时,发现嵊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车号为浙D15571特殊结构货车有涉嫌违法污染公路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王文龙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王文龙驾驶浙D15571特殊结构货车行径葫马线K1+100时,其装载的水泥遗洒在公路路面上。经现场勘查,该路段为沥青路面,受污染的公路路面,受污染的公路路面长6米、宽2米,共12平方米,涉嫌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其行为涉嫌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嵊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4
    决定机关 新昌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潘心怡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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