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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乐海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8777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36号
    案号 (2014)厦海法执行字第001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4-01
    发布日期 2015-01-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确认拖欠原告工程款2,247,529元;二、被告承诺就上述工程款在2014年3月31日之前支付100,000元,2014年4月31日之前支付440,000元,剩余工程款1,707,529元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付清;三、原告指定的收款账户为:户名厦门中嘉疏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厦门兴业银行松柏支行,账号129480100100029269;四、为保障上述拖欠工程款的受偿,原告有权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五、如果被告未按上述协议第二条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时,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所欠的全部债权,并有权执行被告欠付工程款从双方结算次日即2013年5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六、本案减半收取的诉讼费用12,714元以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直接支付予原告;七、本调解协议一式三份,原被告和法院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3月18日签署上述调解协议,该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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