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邦达涂饰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邓伟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60669****653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604民初8695号 |
案号 | (2017)粤0604执30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26 |
发布日期 | 2017-05-0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邓伟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265万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6月7日的利息85090.75元、罚息83286.19元、复息4012.48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6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0925%计罚息,以85090.7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0925%计复利); 二、被告邓伟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80000元; 三、被告梁咏梅对上述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佛山市邦达涂饰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20号保利水城公馆智苑2303房的房产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本判决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2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35232元。由原告负担132元,由被告邓伟波、梁咏梅、佛山市邦达涂饰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5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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