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天腾进出口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22156****208A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202民初562号 |
| 案号 | (2020)皖0202执473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2-0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德盈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本息3347965.17元及支付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310698.1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7267.0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马超、安徽天腾进出口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务被告安徽德盈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62元,由被告安徽德盈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安徽天腾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鉴定费22890元,由原告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被告杨溯6已垫付,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被告杨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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