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江南茶仓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严凤英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81457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04民初1507号 |
案号 | (2017)赣0104执5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19 |
发布日期 | 2017-12-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江南茶仓商贸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44396.64元 及利息(截止2017年3月20日为183261.37元,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二、若被告江西江南茶仓商贸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则拍卖、变卖被告严凤英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266号竹林花园15栋2单元603室(第六层)的房产,所得价款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优先受偿; 三、严凤英对江西江南茶仓商贸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4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江南茶仓商贸有限公司、严凤英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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