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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大公(东)行罚决字【2020】5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3月14日,民警在对上海光和光学制造大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钾数量。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17
    决定机关 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