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季子钱庄庄湖农业观光基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钱向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56194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10600号 |
案号 | (2018)苏1181执49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06 |
发布日期 | 2018-11-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季子钱庄庄湖农业观光基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唯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承担自2014年4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钱红琴、丹阳市金世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王跃华、陈冬美对被告江苏季子钱庄庄湖农业观光基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14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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