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西藏瑞德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4009106****64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281民初2129号
    案号 (2021)鲁0281执16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1-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鲁0281民初2129号原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杜村镇寺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02635757。法定代表人:董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潮,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藏宝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阳光新城A区2栋二单元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32132484XB。法定代表人:郑大勇,董事长。被告:西藏瑞德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新城A区4栋1单元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0646676484。法定代表人:赵斌,董事长。原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宝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藏瑞德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藏宝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估送达,西藏瑞德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西藏宝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辉公司)、西藏瑞德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德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180万元及及利息,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执行;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1日,原告向被告宝辉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180万元,被告瑞德公司委托被告宝辉公司进行西藏瑞德风力发电设备总包塔筒项目竞争谈判采购投标。按被告宝辉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承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退还竞标保证金,因原告未中标,多次向宝辉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均被拒绝。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西藏宝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藏瑞德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采购文件一份,证明被告西藏宝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在互联网上发布西藏瑞德锋利发电设备总包项目塔筒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采购人为被告西藏瑞德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采购文件中列明:标书费每份2000元,投标保证金(包01、包02、包03)工程保证金各60万元,合计180万元,且在第3/4/5节(证据第19页)中约定在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的五日内退还保证金;证据2、财务转账凭证、发票,证明原告向被告宝辉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支付包01、包02、包03的标书费用合计人民币6000元。且被告宝辉公司为原告开具了等额的发票;证据3、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原告向被告宝辉公司银行账户中支付包01、包02、包03的投标保证金180万元;证据4、情况说明、原告与被告宝辉公司之间的电子邮件记录,证明原告未中标后,被告宝辉公司拒绝按约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原告向被告催款;证据5、被告宝辉公司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的公告,证明被告瑞德公司授权被告宝辉公司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招标信息。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6日,瑞德公司委托宝辉公司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西藏瑞德风力发电设备总包项目塔筒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采购内容为塔筒189套,采购人与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原告按照招标网发布的公告向被告宝辉公司提交了投标文件,并于2018年5月21日向被告宝辉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180万元。后原告未中标,通过邮件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被告至今未返还。本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瑞德公司委托被告宝辉公司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招标信息向被告宝辉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180万元,原告未中标,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本案中,瑞德公司委托宝辉公司进行招标,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应由被告瑞德公司承担,原告主张的投标保证金180万元,应由被告瑞德公司支付。因被告瑞德公司未按规定及时返还原告保证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应以1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8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藏瑞德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80万元。二、被告西藏瑞德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1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对被告西藏宝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被告西藏瑞德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波审判员郑晓鹏人民陪审员王永珠二○二〇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淼-4--1-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