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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秀洲环罚字〔2017〕1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水污染物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嘉兴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新塍镇环保办工作人员对位于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陡门的浙江索纳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监测,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水污染物。2017年8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未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砖的生产、加工业务,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经排查,当事人生产车间南侧(蒸压釜蒸汽排放口处)的蒸压釜冷凝水蓄水池边上有少量的生产冷凝水直接漏到边上的雨水管,该股废水通过厂区雨水管道最后流到当事人东侧的河道内。执法人员在蒸压釜区东侧第三个雨水窨井(入河前最后一个雨水窨井)内采样,经检测,pH值为9.78,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67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pH值标准为6-9,化学需氧量浓度标准为100mg/L)。经调查,上述违法情况属实。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16
    决定机关 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