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市赛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朱惠琴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35316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姑苏商初字第0367号 |
案号 | (2015)姑苏执字第006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2-11 |
发布日期 | 2015-08-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胜达物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168000元(暂计算至2014年2月20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常熟市赛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马培良、朱惠琴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胜达物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5824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胜达物贸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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