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磁县宏发劳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243027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7民初1131号 |
| 案号 | (2020)冀0427执106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磁县宏发劳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借款本金1088954.76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扣除已偿还利息252.61元;罚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被告磁县建安劳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磁县正泰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邯郸冀南新区腾达劳保制品有限公司、闫振田、吕花、张学明、陈全芹、张瑞、张学亮、陈爱花、张帅、乔希春、张合云、乔志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67元,由被告磁县宏发劳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磁县建安劳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磁县正泰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邯郸冀南新区腾达劳保制品有限公司、闫振田、吕花、张学明、陈全芹、张瑞、张学亮、陈爱花、张帅、乔希春、张合云、乔志海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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