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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市工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吕子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71814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南民三初字第317号
    案号 (2016)黑0103执019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23
    发布日期 2017-03-1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市工大机械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志哈工程款1045000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工大机械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志哈工程款516261.88元的利息(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09年7月3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哈尔滨市工大机械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志哈工程款1045000元的利息(自2009年7月4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8057元,由被告哈尔滨市工大机械加工厂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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