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盛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顾伟育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93704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崇民初字第00604号 |
案号 | (2015)崇执字第019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2-24 |
发布日期 | 2017-02-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上海盛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无锡市崇安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104762.63元。 二、无锡世博置业有限公司在2771.27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中上海盛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无锡市崇安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3144元(含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无锡市崇安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604元,上海盛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527元,上海盛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世博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元。该款已由无锡市崇安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上海盛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世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各自负担部分直接给付无锡市崇安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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