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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中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131****93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91民初1689号
    案号 (2021)冀0191执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媛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中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勇利、郭会敏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4元减半收取计2862元,由被告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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