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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县运简罚决字[2017] 第33062451170000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诸暨同安油品运输有限公司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07月20日07时10分,新昌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上三高速新昌出口处巡查时,发现浙D.J0963牵引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徐正州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徐正州驾驶浙D.J0963牵引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20
    决定机关 新昌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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