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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纳雍小树林煤矿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76****55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103民初1070号
    案号 (2021)黔0103执42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日期 2021-07-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阳市隆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70万元及截至2017年8月31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69061.93元(2017年9月1日后的利息以年4.35%为标准,罚息以前述借款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至全部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阳市隆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陈金华、纳雍小树林煤矿、贵阳白云喜悦财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雍县鸿腾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贵阳市隆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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