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文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濮柏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4351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绍商外初字第00019号
    案号 (2014)绍柯执民字第023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柯桥区法院
    执行法院 绍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6-30
    发布日期 2014-10-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文杰贸易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绍兴县日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支付律师费15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24000元,支付截止到2014年1月15日的利息2090020元,并支付1000万元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依照月利率18.6‰计算的利息。款于2014年5月27日前付清。二、被告浙江汇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新为民集团有限公司、寿建良、胡云强、陈惠敏、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陈荣兴对被告浙江文杰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文杰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律师费15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24000元,截止到2014年1月15日的利息1844500元以及1000万元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依照月利率18.6‰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绍兴县日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240元,减半收取476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2620元,由被告浙江文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浙江汇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新为民集团有限公司、寿建良、胡云强、陈惠敏、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陈荣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对其中51883.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限于2014年5月27日前向本院交纳。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