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索昊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60555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15民初9752号 |
案号 | (2018)苏0115执35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12 |
发布日期 | 2019-06-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索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4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522189.79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 二、被告陈宗立、卫欣对被告南京索昊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夏兴抵押的南京市鼓楼区管家桥9号16层B座的房屋在24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0590元,由被告索昊公司、夏兴、陈宗立、卫欣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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