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赣州市桃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曾庆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20211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702民初3944号 |
案号 | (2018)赣0702执229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07 |
发布日期 | 2018-10-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市桃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 二、由被告赣州市桃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曾庆荣已支付的56500元应予扣减); 三、由被告赣州市桃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7915元; 四、由被告曾庆荣、陈金秀、曾德祯、赵珊、曾德智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给付义务,限被告赣州市桃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曾庆荣、陈金秀、曾德祯、赵珊、曾德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6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8567元,由被告赣州市桃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曾庆荣、陈金秀、曾德祯、赵珊、曾德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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