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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555****047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05民初4116号
    案号 (2020)湘0105执17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日期 2020-05-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万象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35 142.15元及利息(利息以上述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湖南万象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入场费105 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万象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52元,由被告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787元,由原告湖南万象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承担4365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万象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35 142.15元及利息(利息以上述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万象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入场费105 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万象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52元,,由被告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787元,由原告湖南万象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承担4365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万象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35 142.15元及利息(利息以上述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万象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入场费105 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万象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52元,,由被告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787元,由原告湖南万象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承担43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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