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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华正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63953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82民初753号
    案号 (2016)苏1182执17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8
    发布日期 2016-11-0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徐州华正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荣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101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68元,减半收取70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3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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