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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营市兴东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盖光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20133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商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东执字第004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20
    发布日期 2016-06-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东营市兴东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明明工程款4401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3元,减半收到3952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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