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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兴泰钢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9734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熟商初字第00054号
    案号 (2015)熟执字第023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7
    发布日期 2016-04-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顺驰拉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计算至2014年12月3日利息(含罚息、复利)76932.50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企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85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常熟宝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市兴泰钢木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江苏吉源祥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顺驰拉链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分别在最高额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郑彩菊、游安豹、王兰、胡海帆、金少白、金赵福、许琼琼、倪建新、倪云珍对被告江苏顺驰拉链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分别在最高额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顺驰拉链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34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350元,合计诉讼费29765元,由被告江苏顺驰拉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常熟宝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市兴泰钢木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郑彩菊、游安豹、王兰、胡海帆、金少白、金赵福、许琼琼、倪建新、倪云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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