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陕J黄陵环罚〔2020〕3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0.2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24 |
决定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黄陵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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