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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黄环罚字〔2019〕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防治设施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经维修仍不能正常运行的,主体生产设备应当同时停止运行”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28
    决定机关 黄陵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