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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黄环罚字〔2019〕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4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22
    决定机关 黄陵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