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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黄环罚字〔2018〕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13
    决定机关 黄陵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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