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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联达东方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731****877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02民初5763号
    案号 (2019)赣0102执49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19-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联达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清华、王国华股权转让款604375元; 二、被告联达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清华、王国华违约金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清华、王国华负担16600元,被告负担110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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