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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1869****066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渝0118民初3245号
    案号 (2021)渝0118执87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6
    发布日期 2022-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1)渝0118民初3245号一、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 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 会计报告以供原告唐朝琪查阅、复制,上述材料由原告唐朝琪在 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复 制,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二、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 - 7-- 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 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以供原告唐朝琪查阅,上述材 料由原告唐朝琪在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正 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三、原告唐朝琪查阅或复制前述第一项、第二项材料的地点 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 227 号、229 号、231 号(被告重庆市永 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 四、原告唐朝琪查阅或复制前述第一项、第二项材料时,在 原告唐朝琪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原告唐朝琪委托的注册会计师 辅助进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0 元,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 贷款有限公司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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